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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意识与行政法律责任

来源:2010-03-04 发布时间:2010-03-04 作者:2010-03-04 阅读数:1935

   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患者、家属、医生和社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和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这凸显了医疗安全的缺失和重要。如果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意识不强,容易导致发生医疗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承担很大的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医务人员作为执业执法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被追究者,强化医疗安全意识,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安全事故,可以避免和减少行政法律责任风险,确保患者生命安全、经济安全、家庭安全;确保自身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关于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意识与行政法律责任,应从医疗安全意识、行政法律责任与履职尽责措施三个方面去分析、认识和论证。

    一、医疗安全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意识;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也就是说,意识导致行为和效果。作为医务人员最起码应该着力强化“五种意识”。一是珍惜生命、一丝不苟的意识。人最可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必须用心去全力珍惜。医务人员作为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健康卫士和白衣天使,对患者的生命必须高度重视,对自己的事业高度忠诚,思想圣洁,境界高雅,对诊断、治疗和康复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细腻入微、一丝不苟、见微知著,防患未然。资料要全、分析要透、诊断要准、治疗要对,对任何细小的体征变化都反应及时,判断准确,用药合理,治疗科学。不失位、不错位、不丢位,环环相扣、项项到位、一招不差。二是精益求精、质量一流的意识。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天下难事必做于易。救死扶伤是大事和难事,必须精益求精,严谨细致,匠心独运;保护生命是神圣职责,必须尽心尽力,竭尽全力,确保质量,创造一流。没有任何失误和差错,不留任何遗憾和悔恨。用生命去保,用真心去行,用真情去医,用真艺去疗,用挚爱去成。三是不断进取、努力提高的意识。大医精诚,讲得就是医学无止境,医术无顶峰。这就需要我们医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实践操作技能和思想道德境界。医术高,品德优,疗效就好,患者生命就安全,就没有医疗安全事故发生。所以,作为医务人员,要不断学习业务,不断进修深造,不断开展临床实践,不断学习专家学者的高超医术。靠不断进取,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实践技能,为打造医疗质量安全网提供思想保障、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四是换位思考、心灵沟通的意识。进行换位思考,就是站在患者的角度去考虑患者的需求和愿望,然后从这个需求和愿望出发,再去进行诊断和治疗,就能与患者将心比心,进行心灵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和支持,摸清患者的思想和症状,便于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科学施治、药到病除,确保疗效和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五是责任重大、使命神圣的意识。医务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发生行政和法律效果,所以,我们不可掉以轻心,不可马虎大意。要树立责任意识、法制观念,依法从业、依法行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牢记使命,尽职尽责,对患者高度负责,视对患者认真负责为自己的天职和使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尽职尽责,无私奉献,确保安全。

    二、行政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和非法行医行为的,根据程度和情节,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病历资料服务的;③未按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例资料的;④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⑤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⑥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⑦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⑧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二是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伤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三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为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履职尽责措施。从实际情况看,导致出现医疗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责任心不强;二是技术水平低,临床经验不足;三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四是违反诊疗操作常规,有规程不正规、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不准确。分析以上原因,要想避免和减少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必须严格履职尽责,采取有效的医疗安全措施,予以源头化解。一是加强管理。县卫生局及所属职能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的科学态度,严格制定和执行各项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实施科学决策,谨慎认真执行,精心细致实施各项操作技术。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责任心和责任感,以达到治病救人的最佳效果,尽一切可能防范以至杜绝医疗事故发生。二是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对因失职、渎职和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医疗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以警戒本人,教育他人,从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上约束和规范医务人员的从医执业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优化结构。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践技能,优化科室布局、人员配置和医疗设备配备,达到人员、科室和设备结构的优化和最佳配置,达到“结构合理、系统科学、高效快捷、质量安全”的目标,创造最佳的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最好的医疗质量安全系统,最快捷优质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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