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18-02-02 发布时间:2018-02-02 作者:2018-02-02 阅读数:346次
浙卫发〔2018〕8号
各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行为,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以下简称《捐赠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行为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小组。各单位应按照《捐赠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接捐赠事项的牵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负责捐赠管理日常事务,并会同资产管理、财务、监察、内审等相关部门成立捐赠管理工作小组。
(二)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捐赠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捐赠工作,组织开展捐赠业务的动员、受理、风险评估、协议签订、捐赠财产使用、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信息公开等日常事务;组织制定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做好接受捐赠相关资料归档、上报以及完成本单位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捐赠物质入库。财务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明确捐赠财产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履行财务报告义务。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捐赠管理审计工作,加强风险管控。监察部门应监督本单位接受捐赠行为及捐赠财产的使用,防控廉政风险。
二、加强流程管理,规范捐赠接受使用
各单位应加强捐赠业务流程管理(见附件1),规范基本捐赠流程。
(一)捐赠申请提出与受理。捐赠申请由捐赠人自愿提出,受捐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捐赠管理部门要充分了解捐赠人信息,了解捐赠意向、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并形成捐赠意向书面资料。
(二)风险评估。各单位应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工作制度,按《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捐赠管理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对捐赠意向书面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是否接受捐赠的初步意见。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捐赠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九不准”规定。
(三)集体决策。捐赠管理部门应将接受捐赠预评估意见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资料。每一项捐赠事项应在接受捐赠前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不得以总体情况汇报或事后通报形式代替。
(四)联络反馈。捐赠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接受捐赠的意见书面告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应当书面通知捐赠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明。
(五)协议签订。捐赠管理部门应按《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制作“公益事业捐赠协议”,原则上采用规范文本签订捐赠协议(见附件2)。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财产接受与确认。捐赠管理部门要敦促捐赠人及时履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入库后,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和相关制度规定确认财务价值入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货币资产捐赠直接存入捐赠接受单位银行账户。
(七)出具捐赠票据。财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收到的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其他票据代替。
(八)使用方案编制与审批。捐赠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捐赠协议、《捐赠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相关的财务资金、资产管理等制度,编制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捐赠财产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九)财产使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纳入单位专项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八项规定”和各项财政支出标准。对协议有限定用途的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十)信息公开:捐赠事项信息公开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受赠项目完成后,捐赠管理部门应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项目实施情况,听取捐赠人的意见或建议。按照《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主动公开受赠信息。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于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建立报告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单笔10万元以上的捐赠应填报审批表(见附件3),报经我委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部门应填报《浙江省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情况年度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委。
我委将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建立捐赠管理预警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反映、意见、建议。定期对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捐赠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捐赠工作的指导,推动捐赠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浙江省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十万元以上捐赠事项审批表.doc
4.浙江省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情况年度汇总表.doc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1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