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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的通知

来源:2021-09-10 发布时间:2021-09-10 作者:2021-09-10 阅读数: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提高投诉接待处理人员服务能力,维护良好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以下简称“十应当”)。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提升群众就医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加强学习宣传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医务人员、投诉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认识“十应当”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在投诉接待处理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十应当”,主动接受患者监督;同时要加大“十应当”宣传力度,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

三、抓好贯彻执行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的统一规划、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和督促整改,着力破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过程中反应最强烈的焦点、难点问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逐步实现投诉精细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附件: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doc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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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