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浙江大学医院管理办公室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2021-12-22 发布时间:2021-12-22 作者:2021-12-22 阅读数:28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驻浙各部队医院:

《浙江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2021121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资料共享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完善监管保障机制,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强化依法执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注册的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活动。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及时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理检查的监控、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纳入记分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从业行为规范,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坚持因病施治,根据患者病情,制定适宜的诊疗方案和计划,合理选择适宜技术和药物,定期组织开展用药、用械合理性评价。严格掌握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适用范围,开展检查必要性和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加强重点监控药物、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等使用监测,持续开展处方审核、点评,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严格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规范临床医师合理用药行为,不得诱导患者院外购药。严格把握患者出院标准,对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不得采取分解住院等方式诱导患者出院。(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质量安全分析报告。落实医疗机构医疗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完善三级质控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等作用,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持续改进与提升医疗质量。二级及以上医院要进一步加强“智慧医疗、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的智慧医院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通过智能审核、特殊标识等多种方式,促进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加强单病种质量控制,对发病率高、死亡率高和费用负担较重病种实行全过程成本精细管理,切实减轻不合理费用负担。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二)强化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4.促进诊疗资源共享。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检查检验资料存储数字化水平。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云影像”等形式,推进检查检验资料数字化存储、传输和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5.推进检查结果互认。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1号)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检验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建设智能、高效、融合、经济的检查检验数据存储和传输模式。打造“操作友好型”医生服务终端,达到提醒精准、调阅迅速、互认方便、操作便捷的建设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建设标准全面推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的互认工作,不断提升互认率,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医保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保障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临床检验、医学放射等质控组织作用,不断加强临床质控工作,提升医疗质量,为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奠定基础。全省检查检验互联互通互认信息逐步与智慧医保平台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各市、县〔市、区〕政府)

6.推进优质资源下沉。大力推进以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县域内检验、心电、病理、影像等资源共享中心建设,实行“下级检查、上级诊断”,充分利用“互联网+5G”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三)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监督指导。

7.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检查、滥检查”等问题,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采取组织专家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和追责问责,进一步整肃行业风气,规范医院执业行为,提升医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保障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8.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手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情况进行提示和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要求,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和自动干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积极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医疗机构医疗业务系统对接工作,建立健全医用耗材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加强对重点治理的高值医用耗材的监测监管。(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9.深入推进医疗检查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充分整合行政部门、质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内控部门等多方面力量,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和医疗质量管理等日常工作。探索建立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强化定期通报、反馈和警示约谈。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创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10.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创新联合检查、联合监督方式,相互通报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问题和医保违规问题。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三、保障措施

(一)科学配置检查资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准入和强化监管,努力形成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装备结构更加科学、配置数量与健康需求更加匹配、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应用质量更有保障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体系,基本满足临床诊疗、科研创新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区域内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促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对于违反区域规划,违规盲目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应处理措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科学合理核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杠杆”的激励引导作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严禁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要运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类(DRGs)等管理工具和方法,对医务人员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点考核指标,鼓励优绩优酬,重点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以及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开展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改革监测评估,制定出台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指导意见,建立调价评估、触发实施、跟踪监测等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推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积极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按照DRGs点数法付费引导医疗机构提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管理水平,主动控制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等医疗服务纳入医保付费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强化正向激励引导考核评价。深入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启动实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加强信息支撑和考核结果分析。进一步完善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强化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积极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医院评审评价、机构校验、重大项目立项、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办医主体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办医主体下属医疗机构的领导。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开展医疗卫生单位廉政风险排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责任清单和医德医风评价制度,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规范医疗服务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医疗机构要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纪检监察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严守重要节点,紧盯关键环节,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定期约谈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发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以“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目标为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解。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督与管理,提高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医疗机构是医疗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增强医疗合理检查管理的内生动力,加大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医疗合理检查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三)统筹安排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统筹部署,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不断优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入结构,进一步促进规范诊疗。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通过普及健康知识,降低公众对辅助检查的过分依赖,减少医疗检查引发的医疗纠纷,优化环境,凝聚共识,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2022114日起施行。